近日,在崇仁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帮助下,13名原江西重型机床有限公司的职工终于拿到了230731.35元经济补偿金。起因为,今年6月初,江西重型机床有限公司先后与熊某等13名员工解除了劳动关系,却始终没有结清经济补偿金。
近日,在崇仁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帮助下,13名原江西重型机床有限公司的职工终于拿到了230731.35元经济补偿金。
据了解,今年6月初,江西重型机床有限公司先后与熊某等13名员工解除了劳动关系,却始终没有结清经济补偿金。获悉此事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工作人员多次到公司与双方代表调解,但因双方在经济补偿金的起始年限与金额上产生分歧,调解未果。
工作人员当即帮助职工查找《劳动法》的有关法律依据,指导他们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庭审申请。根据《劳动合同法》中“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有关规定,仲裁委裁决江西重型机床有限公司支付熊某等13人经济补偿金230731.35元。